公司新闻

COMPANY NEWS

服务热线
400-807-7097

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自律管理措施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31日 泰山文交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管理措施,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本所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自律管理对象,包括本所及本所工作人员、本所综合会员、联合销售会员、交易会员等市场参与方,本所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自律管理措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所作为交易场所应当遵循以下规范开展业务:

(一)依法合规开展交易,按照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承包、转让、出租、出借交易业务许可证件。

(二)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三)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四)加强硬件和软件设备建设,确保交易信息系统安全、稳定。

(五)在官方网站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张贴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件、投诉渠道、自律承诺和风险提示。

(六)规范交易品种上线管理,对拟上线交易品种进行论证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完善业务规则,并在经营场所和网站公示。

(七)制定规范的交易服务协议,明确本场所与市场参与者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制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存管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记录、结算数据、交收资料、会计档案等原始凭证。

(九)制定并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规范资金结算流程,确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不以任何名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十)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投资者投资前,引导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并通过风险揭示书向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对投资风险予以特别关注。

第四条  本所开展交易平台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二)本所工作人员在自律管理中,应当严格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自律管理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实施自律管理措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自律管理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七条  自律管理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

第八条  综合会员、联合销售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本所相关业务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为其产品提供服务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披露信息。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重大遗漏的,本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会员资格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所市场参与者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各项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会员资格、暂停或终止其参与本所市场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转让行为违反本办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参照本所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自律管理对象不服本所作出的自律管理措施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自律管理措施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自律管理措施决定不停止执行,本所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回复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  本所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传真、公告、面谈、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自律管理对象自律管理措施及其他相关文件。

自律管理对象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在本所官网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