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秩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暂行规则》,制定《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会员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会员分为综合会员和交易会员。
第三条 本所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所有会员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四条 申请本所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综合会员(以下简称“综合会员”)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注册成为本所会员,经本所审核通过后即成为本所综合会员。
第五条 申请本所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交易会员(以下简称“交易会员”)资格的自然人,须在本所网站在线签署相关协议、完成基本信息注册,经本所审核符合本所合格投资人标准的即可成为本所交易会员。申请本所交易会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现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经本所审核符合本所合格投资人标准的即可成为本所交易会员。
第三章 综合会员
第六条 综合会员是指符合本所综合会员条件并经本所认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综合会员有权以本所要求的资产为标的,向本所申请发售产品。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本所审核后可成为本所综合会员:
(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接受并遵守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文件规定;
(三)自然人应具备资产收益权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拥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开展资产收益权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资产收益权交易平台综合会员的权利:
(一)向本所提出发售资产收益权产品的申请;
(二)综合会员自然具有交易会员资格;
(三)向本所提出修改交易规则的建议;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综合会员的义务:
(一)综合会员在本所申请发售资产收益权产品的,须公示资产收益权产品发售公告。综合会员对资产收益权产品发售行为和结果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二)遵守本所各项规则,保证其申请发售的资产收益权产品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明确,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产品。综合会员将依法不得处分的资产收益权产品发售上市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综合会员在产品发售及存续过程中须完整披露标的资产及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各种信息,确保提交的文件和信息真实、完整、有效。未说明资产收益权产品标的资产及抵押物(或质押物)的瑕疵给交易会员造成损失的,综合会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售申请被本所批准后,产品标的资产必须履行保管及监管手续,抵押物(或质押物)必须按法律及本所规定办理抵质押手续。标的资产或抵押物(或质押物)的监管方或保管方,必须为本所或本所指定的机构;
(五)综合会员应为产品发售选择本所认可的承销机构;
(六)综合会员在本所发售其持有的资产收益权产品的,应依法自行缴纳相关税款,本所不负责代扣代缴税款 ;
(七)综合会员应按本所要求为产品安排退出机制及信用增级措施,并履行退出机制及增信措施中规定的职责。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综合会员的禁止行为:
(一)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市场;
(二)本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 交易会员
第十一条 交易会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并在本所成功开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接受并遵守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文件规定;
(三)激活本所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交易权限时,其在结算银行的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
第十二条 交易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所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享有对资产收益权产品和交易信息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益权产品的基本情况、发售、交易、终止过程中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交易会员的义务:
(一)交易会员必须认真阅读并接受本所公示的《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风险申明书》、《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暂行规则》、《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会员暂行管理办法》、《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投资人入市交易协议》、《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机构投资人暂行管理办法》、《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交易会员授权委托书》;
(二)交易会员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与本所签订的《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投资人入市交易协议》和本所的相关交易规则;
(三)交易会员应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及发售上市资产收益权产品的实际状况,对自身的交易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第十四条 交易会员授权本所行使下列权利:
(一)授权本所与综合会员或其担保方签订产品相关合同;
(二)授权本所行使处置产品标的资产及综合会员或其担保方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权利;
(三)将处置产品标的资产、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或其他收益通过本所开立的专门交易账户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本所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所有关规定的相关交易会员作出禁止进入本所交易平台进行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的处罚措施的,相关交易会员的会员资格受到限制,在处罚期间不得再进入本所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本所所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