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机构投资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 “机构投资人”),是指依法设立,自愿申请进入本所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并经本所审查批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凡拟申请成为本所机构投资人,及以机构投资人身份在本所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进行相关交易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应同意并遵守本办法及相关细则的全部规定。
第四条 机构投资人实行自愿申请、本所审查批准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投资人资格管理
第五条 申请成为本所机构投资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并遵守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文件规定;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机构投资人须在本所柜台开立交易账户,详细步骤:
(一)机构投资人在本所合作存管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二)现场签署《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机构投资人开户申请表》、《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机构投资人开户合同》,填写的“开户申请表”及签署《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机构投资人开户合同》时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三)上述资料经本所审查通过后,由本所工作人员为机构投资人开立待激活的交易账号。
(四)机构投资人到对应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开户行柜台开通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并申请开通银商转账业务。
(五)机构投资人向待激活的交易账户转入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资金,登录本所官方网站激活该账户在资产收益权交易平台的交易权限,完成开户。
(六)开户完成后,机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所官方网站进行资产收益权产品认购或交易。
第七条 本所对申请开立交易账户的机构投资人建立专门的会员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
第八条 机构投资人开户时必须认真阅读并接受本所公示的《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风险申明书》,认真阅读并签署《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暂行规则》、《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会员暂行管理办法》、《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投资人入市交易协议》、《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机构投资人暂行管理办法》、《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平台交易会员授权委托书》等。
第三章 机构投资人资格的维护
第九条 机构投资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备案: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本所认为需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机构投资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取消交易资格:
(一)因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因经营不善而被接管或整顿的;
(三)向本所或其他交易相关方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涉嫌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机构投资人,本所可对其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一)电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约见机构投资人单位负责人;
(四)限制或停止相关交易;
(五)公开谴责;
(六)暂停或撤销机构投资人资格;
(七)报请相关监管部门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