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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协议书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02日 泰山文交所

甲方(交易平台/交易市场):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交易会员):         

 

       鉴于甲方和与甲方指定交易结算资金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方与结算银行签署的各项协议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进入甲方交易平台、结算银行存管乙方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两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术语与约定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第一条  交易资金汇总账户:指甲方指定结算银行为甲方开设的用于存管甲方交易会员(含乙方)交易资金的专用结算账户,该账户需与甲方自有资金账户严格区分。结算银行柜台端不支持该账户的取现交易,销户时利息划转除外。当与甲方其它结算银行账户之间发生头寸调拨时,该汇总账户内的资金只能对外划转至甲方在它行开立的交易资金存管类汇总专用账户。

       第二条  交易资金会员台账:是指结算银行基于甲方在结算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汇总账户,是专项用于登记乙方交易资金余额和交易资金变动明细的台账。该台账明细与乙方绑定的本人“会员指定结算账户”、乙方在甲方开设的交易资金账户一一对应,其所涉款项真实存管于交易资金汇总账户项下。

       第三条  会员指定结算账户:是指乙方为便于结算交易资金,在甲方指定结算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的活期账户,用于入金、出金等交易资金划转。

       第四条 会员交易资金账户:是指由甲方在其交易系统中为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记载乙方交易记录及明细、交易资金结算和使用情况的非资金存管类交易账户。

       该交易资金账户与乙方交易资金会员台账一一对应。甲方负责通过该交易资金账户对乙方的日常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记载交易台账和用于清算交收对账。

       第五条  入金:是指乙方将资金存入甲方指定的交易资金汇总账户的过程。

       第六条  出金:是指甲方在取得乙方授权后,根据乙方要求,将乙方资金从甲方的交易资金汇总账户划转至乙方指定结算账户的过程。

 

第二章  双方声明

       第七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

       (二)甲方保证其业务及交易平台运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国家规定的交易规则及结算规则,能够为乙方的入市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甲方负责对包括乙方在内的投资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教育培训;

       (四)甲方必须保存包括乙方在内的所有交易会员签约环节的信息资料,在有权机构要求查询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具有合法的交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二)乙方符合甲方要求的交易会员资格,不存在甲方规则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三)乙方授权甲方对乙方的会员指定结算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和信息查询。

       (四)乙方应选择开通甲方指定结算银行支付渠道功能,即授权结算银行接受来自甲方系统发送的资金划转指令和信息查询指令,且结算银行可依据甲方发起的资金划转和信息查询指令对乙方的会员指定结算账户与甲方的交易资金汇总账户间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实现乙方的会员指定结算账户与甲方交易资金汇总账户间的实时划转。

       (五)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乙方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和结算银行;否则,乙方对由此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乙方保证其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七)乙方了解有关交易场所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业务范围、交易规则,并自愿承担有关法律风险和交易风险。

       (八)出金和入金以甲方指定结算银行指令为准,乙方充分了解、接受以上业务约定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九)甲方已向乙方清楚、充分地揭示了投资风险,乙方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十)乙方已经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甲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  乙方应首先在甲方开立交易会员账户并根据结算银行要求办理功能开通、签约等相关业务。

       第十条  甲方的官方网站或其他指定渠道可向乙方提供入金、出金、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结算银行向乙方提供入金、出金服务,同时由甲方系统根据乙方授权,增加或减少乙方交易会员资金账户余额。

       第十二条  乙方在办理出金交易时,须保证出金资金不超过乙方交易会员资金账户内可取资金余额。如因出金金额超过其交易资金会员账户内可取资金余额而导致资金无法划转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可通过甲方系统查询其交易资金金额,也可通过结算银行查询乙方结算账户余额。

       第十四条  乙方可在甲方有效资金操作时间内进行签约、出入金等资金操作,有效资金操作时间由甲方规定的资金操作时间和甲方系统在结算银行系统中签到签退时间共同约束。每个交易日的有效资金操作时间,即甲方系统在结算银行系统成功签到之后至签退之前的时间。

       第十五条  乙方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甲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甲方根据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乙方的清算交收,并将乙方当日的资金台账明细发送给结算银行。结算银行同步调整乙方交易资金会员台账的明细记录和余额。

       第十六条  若乙方对其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可向甲方查询并核实。

 

第四章  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  乙方在甲方进行交易时产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方向乙方收取。

       第十八条  结算银行可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乙方收取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对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不承担责任。

       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五章  业务变更和撤销

       第十九条  乙方需变更会员指定结算账户的,应通知甲方及结算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若在甲方的交易资金汇总账户中存有余额,则应将全部余额资金进行出金后方可主动申请撤销与结算银行的服务关系。

 

第六章  各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不对乙方投入的交易资金本金及可能发生的收益或亏损、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结算银行、乙方交易资金管理运用的任何风险或责任,结算银行及乙方须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及数字证书,任何使用乙方密码、数字签名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或数字证书遗失、被盗、遗忘等对其造成的损失,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结算银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与甲方有关约定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划拨资金,因此产生的纠纷以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结算银行未履行核对职责,或因结算银行资金汇划未执行、未适当执行、执行不及时、执行不正确或其他过错,因此导致的纠纷以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结算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负责受理乙方通过甲方渠道发起的业务请求、乙方授权甲方向结算银行发送的交易指令。

       第二十六条  甲方对乙方的开户资料及在甲方发生的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等另有规定或经乙方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二十七条  由于非甲方原因所造成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火灾、战争、政府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甲方无法按约定为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进行交易必须在甲方指定网站或其他指定渠道交易页面操作,乙方在其他网站进行交易或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交易,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对乙方在甲方系统进行交易产生的投资风险和导致的资金盈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纠正,乙方未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使用甲方服务,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一)甲方发现乙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二)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乙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四)乙方有未履行交易会员义务等违约情形。

       (五)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合法情形。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市场的相关规则或者本协议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后,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市场交易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有关条款需要相应调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甲方发出通知的方式除上述条款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自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电子渠道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所称通过甲方电子渠道签署,是指乙方登录甲方电子渠道后,在相应界面阅读本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并勾选或点击“确认”或“同意”或其他含有同意和接受协议的选项。乙方在完成上述操作后,协议正式生效。

 

       本人(乙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以上协议,完全同意和接受协议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该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